欢迎您访问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您所在的位置是:首页>>审判公开>>法院公告>>送达公告>>正文

(2024)粤0115执1252、1254、1255、1256、1257、1258、1259、1260、1261、1262、1265、1266、1267、1268、1270、1274、1275、1276、1277、1279、1280号申请执行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升福、汪敢英、林炳炎、万露、吴伙新、雷小蓉、高锦才、童春喜、彭晓阳、薛谢发、徐旭枫、李虎、吴坤涛、唐国往、梁永恒、杨杰、杨娥、陈震霖、刘俊良、黄松涛、严晓明银行卡纠纷21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29 17:37:52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公告

 

   

   2024)粤0115执1252、1254、1255、1256、1257、1258、1259、1260、1261、1262、1265、1266、1267、1268、1270、1274、1275、1276、1277、1279、1280号

王升福、汪敢英、林炳炎、万露、吴伙新、雷小蓉、高锦才、童春喜、彭晓阳、薛谢发、徐旭枫、李虎、吴坤涛、唐国往、梁永恒、杨杰、杨娥、陈震霖、刘俊良、黄松涛、严晓明:

   为切实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现通过新闻媒体、法院公告及现场张贴等形式,公告对你实施的限制高消费令。在本院解除对其作出的限制高消费令前,有违反下列行为之一,本院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十)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本院受理社会公众以电话、短信、书面等方式对被执行人是否具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13902285224(工作日8:00—17:00)

联系地址:收件人: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址: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99号          

        邮  编:511458

                                     

 

                                        zdqz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

 

 

 

经办人:李羿盟    电话:020-83007185

送达人:冯伟东    电话:020-83007185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