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1583号
刘俊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杏容与被告刘俊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5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俊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杏容偿还借款13000元;二、驳回原告张杏容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俊辉承担(该受理费已由原告张杏容预缴,原告同意由被告刘俊辉径付给其)。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经办法官:邓小春 020-39911097
书记员:王祝珠 020-399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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