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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5执1154、1155、1156、1158、1189、1191、1193、1194、1195、1196、1197、1198、1200、1202、1203、1204、1206、1208、1209、1210、1211、1212、1213、1215、1217号申请执行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杨镇、陆呈、杨昭媛、杨观音生、林丽萍、苑修欣、刘春生、梁志坚、詹杰武、张群芳、佟玉森、曾文军、谭丽萍、邱梓瑜、苏傍山、黄杰年、曹玉婷、李小朋、曾令生、袁小九、吴冰、周炳辉、陈元鹏、王青龙、赵文辉银行卡纠纷25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29 17:28:02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公告

 

   

   2024)粤0115执1154、1155、1156、1158、1189、1191、1193、1194、1195、1196、1197、1198、1200、1202、1203、1204、1206、1208、1209、1210、1211、1212、1213、1215、1217号

杨镇、陆呈、杨昭媛、杨观音生、林丽萍、苑修欣、刘春生、梁志坚、詹杰武、张群芳、佟玉森、曾文军、谭丽萍、邱梓瑜、苏傍山、黄杰年、曹玉婷、李小朋、曾令生、袁小九、吴冰、周炳辉、陈元鹏、王青龙、赵文辉:

   为切实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现通过新闻媒体、法院公告及现场张贴等形式,公告对你实施的限制高消费令。在本院解除对其作出的限制高消费令前,有违反下列行为之一,本院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十)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本院受理社会公众以电话、短信、书面等方式对被执行人是否具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13902285224(工作日8:00—17:00)

联系地址:收件人: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址: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99号          

 编:51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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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

 

 

 

经办人:李羿盟    电话:020-83007185

送达人:冯伟东    电话:020-83007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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