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15民初3760号
刘健:
本院受理的广州力昇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254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暂计为100元(以254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贷款利率标准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25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9日16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经办法官:崔剑 电话: 020-83007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