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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91民初5239-5240、5242-5244、5246-5251、5253-5256、5258、5260-5263、5265、5268-5269、5273、5275、5278-5282、5284、5286-5289号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黄全清、颜尚勇、蓝贺年、王杰、李丹、陈映权、徐电兵、孔展飞、韦燕、王宾宾、何建标、卢秀贞、冼桂清、郑杰华、黎芷茵、钟永发、邱惠金、陈大勇、黄卓枝、岑志辉、莫毅廷、罗建华、张居锋、邓广福、区宇星、魏晓菊、张扬、原楠、蒋华盛、邓小明、邬月梅、赵发平、梁建俊、邓海津、刘玉琴信用卡纠纷35案

发布时间:2024-04-29 14:32:26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91民初5239-5240、5242-5244、5246-5251、5253-5256、5258、5260-5263、5265、5268-5269、5273、5275、5278-5282、5284、5286-5289

黄全清、颜尚勇、蓝贺年、王杰、李丹、陈映权、徐电兵、孔展飞、韦燕、王宾宾、何建标、卢秀贞、冼桂清、郑杰华、黎芷茵、钟永发、邱惠金、陈大勇、黄卓枝、岑志辉、莫毅廷、罗建华、张居锋、邓广福、区宇星、魏晓菊、张扬、原楠、蒋华盛、邓小明、邬月梅、赵发平、梁建俊、邓海津、刘玉琴:

本院受理(2024)粤0191民初5239-5240、5242-5244、5246-5251、5253-5256、5258、5260-5263、5265、5268-5269、5273、5275、5278-5282、5284、5286-5289号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黄全清、颜尚勇、蓝贺年、王杰、李丹、陈映权、徐电兵、孔展飞、韦燕、王宾宾、何建标、卢秀贞、冼桂清、郑杰华、黎芷茵、钟永发、邱惠金、陈大勇、黄卓枝、岑志辉、莫毅廷、罗建华、张居锋、邓广福、区宇星、魏晓菊、张扬、原楠、蒋华盛、邓小明、邬月梅、赵发平、梁建俊、邓海津、刘玉琴信用卡纠纷35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方(黄全清,公民身份证号码:442823197009145032、颜尚勇,公民身份证号码:441781199606021413、蓝贺年,公民身份证号码:441283198202284971、王杰,公民身份证号码:140411198410014818、李丹,公民身份证号码:51162219931021194X、陈映权,公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9104152607、徐电兵,公民身份证号码:422325198302146110、孔展飞,公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7411231134、韦燕,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8907012548、王宾宾,公民身份证号码:410421198901025077、何建标,公民身份证号码:441284198601203450、卢秀贞,公民身份证号码:442801197103260047、冼桂清,公民身份证号码:441203198610120413、郑杰华,公民身份证号码:441202197610257611、黎芷茵,公民身份证号码:44128419840711522X、钟永发,公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8910190510、邱惠金,公民身份证号码:441284199508283817、陈大勇,公民身份证号码:44282119700806609X、黄卓枝,公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8606114354、岑志辉,公民身份证号码:441202197705242519、莫毅廷,公民身份证号码:441283199309224973、罗建华,公民身份证号码:441221197408036072、张居锋,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81199003084534、邓广福,公民身份证号码:441221197608194577、区宇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20219850705233X、魏晓菊,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6198007263921、张扬,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2519881026371X、原楠,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03198402050414、蒋华盛,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01197007105516、邓小明,公民身份证号码:431023198808187819、邬月梅,公民身份证号码:450422198507232629、赵发平,公民身份证号码:450924199110296995、梁建俊,公民身份证号码:441283199201033577、邓海津,公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101116122、刘玉琴,公民身份证号码:440183198204080749)送达涉案的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案件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6月20日上午9时15分在南沙法院(南沙自贸区法院)涉外和商事审判中心(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蕉西路128号创享湾(原水岸广场)2栋4楼) 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郭志峰(法官)、麦秋菊(书记员)  联系电话:020-84681801

联系地址: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蕉西路128创享湾(原水岸广场)2栋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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