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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91民初5436号原告中山市大涌镇新豪家具厂与被告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涂星敏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29 11:17:20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91民初5436

涂星敏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大涌镇新豪家具厂与被告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涂星敏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人民币100000元;2.判令被告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涂星敏对第一项保险理赔款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不答辩或举证不影响本院对案件的审理。并定于20246211415本院审判庭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zdqz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经办人廖活年 电话: 020-83007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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