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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5民初311号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李小霞等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副本、传票等材料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29 11:14:15  稿件来源: 作者:

李小霞:

    本院受理的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广州炬迪实业有限公司、李勇、李青青、李小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5民初31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一广州炬迪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租金及留购价款,共计287200元〔包括应付租金384100元,留购价款100元,扣除保证金97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广州炬迪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自违约之日起至合同加速到期日(以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为准)止的违约(以每期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延付一天按万分之四计算,以实际欠款天数计算以及自合同加速到期日的次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全部应付未付款项为基数,延付一天按万分之四计算,以实际欠款天数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一广州炬迪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暂计15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等;4、请求判令被告李青青、李小霞、李勇对被告广州炬迪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请求确认案涉租赁物924+24、904+4的电脑绣花机在被告全额清偿上述全部款项之前设备所有权归原告所有。6、请求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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