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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5民初3752广州鑫仕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朱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副本、传票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29 11:10:13  稿件来源: 作者:

朱海龙:

   本院受理的广州鑫仕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朱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5民初375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合计8650元整;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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