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曦医学技术(广州)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粤港澳科技企业孵化器(广州)有限公司与天曦医学技术(广州)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15民初18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天曦医学技术(广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粤港澳科技企业孵化器(广州)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45000元。二、被告天曦医学技术(广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粤港澳科技企业孵化器(广州)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2年4月28日至2023年6月29日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5000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5.4%计算)。三、驳回原告粤港澳科技企业孵化器(广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67元、诉前财产保全费607元,由被告天曦医学技术(广州)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