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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5民初2071号赵海红与胡传彪加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4-04-29 11:03:50  稿件来源: 作者:

胡传彪:  

    本院受理赵海红与胡传彪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15民初20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胡传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海红支付加工费114405元。二、被告胡传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海红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上述第一项判决的欠款114405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欠款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775元由被告胡传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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