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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5民初1788号原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林雪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29 09:53:00  稿件来源: 作者: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1788号

林雪玲

本院受理原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林雪玲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林雪玲立即停止侵犯第942664号、720410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2.判令林雪玲赔偿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权损失3万元;3.判令林雪玲赔偿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1万元4.判令林雪玲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该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619日上午915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

承办人:佘法官   联系电话:020-83007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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