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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5民初1795号原告人民文学出版社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佳百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29 09:49:45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1795号

广州佳百立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人民文学出版社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佳百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决广州佳百立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人民文学出版社有限公司第30114154号和第3012568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2.请求判决广州佳百立科技有限公司赔偿人民文学出版社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因本案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3万元;3.请求判决广州佳百立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该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620日上午91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承办人:佘法官   联系电话:020-83007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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