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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5民初1781号原告吴文华诉被告陈强、陈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29 09:47:14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1781号

强、陈义:

本院受理原告吴文华诉被告陈强、陈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陈强、陈义给付吴文华货款人民币32735元及其滞纳金(滞纳金按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自2003年8月9日计至清偿完毕止);2.陈强、陈义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该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6月17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承办人:佘法官   联系电话:020-83007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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