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1751号
广州市森派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未移网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森派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令广州市森派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南京未移网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苏作登字-2022-F-00252618《复古猫狗线描》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行为;2.请求判令广州市森派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赔偿南京未移网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含购买商品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广州市森派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该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6月19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承办人:佘法官 联系电话:020-83007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