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棠景浩之力体育用品经营部:
本院受理的张敬新与何竹筠与广东东方纵横检测有限公司、广州东方纵横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棠景浩之力体育用品经营部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追加第三人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被告提交的证据、民事裁定书(转普)、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 1、被告按照约定将其持有的广东东方纵横检测有限公司8%的股份变更登记到原告名下,并将广东东方纵横检测公司持有的广州东方纵横检测服务有限公司8%的股份变更登记至被告名下;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4、请被告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李书记员 电话: 020-83007250、7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