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枫帆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霍云鹏与广州枫帆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被告提交的证据、民事裁定书(转普)、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 1、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课程费用6000元整;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李书记员 电话: 020-83007250、7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