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执5526号
中科世杰新材料研发有限公司、宋世杰:
关于广州市久米木贸易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191民初113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
一、(2024)粤0115执5526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费由你承担。逾期不履行,本院可依法对你采取罚款、拘留、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
二、(2024)粤0115执5526号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财产情况,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执行过程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未按照执行通知书限令时间履行义务,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对你予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罚款、拘留及采取其他法律措施。
三、(2024)粤0115执5526号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你所应支付款项的等值财产(含银行存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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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经办人:许东俊 电话:020-83007128
送达人:徐宏哲 电话:020-83007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