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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5民初1816号原告东阳力矩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小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28 16:26:56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15民初1816号

周小弟:

本院受理东阳力矩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小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5民初1816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阳力矩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712184.26元;二、被告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阳力矩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上述第一项判决的欠款2712184.26元为计算基数,自2022年7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阳力矩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四、被告周小弟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确定的被告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1650元由被告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小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经办法官:崔剑  电话: 020-83007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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