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91民初364号
李明轩:
本院受理陈奕儒与广州锦诚信息技术科技有限公司、李明轩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91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锦诚信息技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奕儒返还基础合作费39800元;二、被告广州锦诚信息技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奕儒赔偿资金占用利息(以上述第一项判决的欠款398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3年1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李明轩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被告广州锦诚信息技术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陈奕儒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94元由被告广州锦诚信息技术科技有限公司、李明轩负担852元,由原告陈奕儒负担142元;财产保全费498元,由被告广州锦诚信息技术科技有限公司、李明轩负担423.3元,由原告陈奕儒负担74.7元。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崔剑 电话: 020-83007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