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执3891号
张义猛:
关于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与你其他案由一案,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
本院限制消费令,内容如下:决定对被执行人张义猛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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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经办人:许东俊 电话:020-83007128
送达人:徐宏哲 电话:020-83007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