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91民初1466号
广州瑞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濮阳市永诚电子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瑞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本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91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瑞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濮阳市永诚电子自动化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广州瑞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0元,被告广州瑞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主审法官:王琼珊 电话:020-83007000
联系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综合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