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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91民初1429号原告合肥正杰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雅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雅居乐生态科技(广州)有限公司、雅居乐雅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26 19:34:07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91民初1429

 

广州市雅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雅居乐雅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正杰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雅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雅居乐生态科技(广州)有限公司、雅居乐雅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本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91民初14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雅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正杰园林有限公司支付票据号码为210258100009720211220108991506的票据款239500元以及利息(以2395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2年6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州市雅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正杰园林有限公司支付票据号码为210258100009720220407208856031的票据款273841元以及利息(以27384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2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广州市雅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正杰园林有限公司支付票据号码为210258100009720220120144783159的票据款113500元以及利息(以1135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3年1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雅居乐生态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被告广州市雅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合肥正杰园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68元,由被告广州市雅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雅居乐生态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十六   

 

主审法官:王琼珊                 电话:020-83007000

联系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综合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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