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15民初8337、9403号
罗军、肖青、广州多米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3)粤0115民初8337号原告黎健豪与被告舒燕、李军,第三人罗军、肖青、舒彬、王晶豹、广州多米建筑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2023)粤0115民初9403号原告舒燕与被告黎健豪,第三人广州多米建筑有限公司、罗军、肖青、舒彬、李军、王晶豹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两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15民初8337、94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驳回(2023)粤0115民初8337号案原告黎健豪的全部诉讼请求;二、驳回(2023)粤0115民初9403号案原告舒燕的全部诉讼请求。(2023)粤0115民初8337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黎健豪负担。(2023)粤0115民初9403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舒燕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主审法官:王琼珊 电话:020-8300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