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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15民初11257号原告聂国华与被告许佳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26 18:09:00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115民初11257号

许佳宏:

本院受理的原告聂国华与被告许佳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15民初112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许佳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聂国华一次性支付6225元及迟延付款违约金(以6225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从2023年9月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聂国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许佳宏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主审法官:孙皓   电话:020-83007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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