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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5民初733号原告广州小鹏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堃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26 17:43:00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733号

李堃:

本院受理(2024)粤0115民初733原告广州小鹏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堃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涉案的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裁判后事项告知书等诉讼材料。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小鹏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03425.57元;

二、被告李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小鹏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3425.57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21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李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小鹏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1000元;

四、原告广州小鹏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李堃名下的小鹏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豫RD12833、车架号为LMVHFEFZ0MA704481)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广州小鹏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0.5元,由被告李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邓志东(法官) 联系电话:020-84686820

联系地址: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蕉西路128号创享湾(原水岸广场)2栋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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