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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5民初333号原告链链好车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国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26 17:38:20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333号

黄国军:

本院受理(2024)粤0115民初333原告链链好车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国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涉案的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裁判后事项告知书等诉讼材料。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国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链链好车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43588.28元;

二、被告黄国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链链好车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143588.28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9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违约金28717.65元;上述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的总额以143588.28元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结果为限;

三、被告黄国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链链好车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元;

四、原告链链好车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对被告黄国军名下的车辆(车牌号为粤FDB7199、车架号为LMWS31S24N1003469)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链链好车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8元,由被告黄国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邓志东(法官) 联系电话:020-84686820

联系地址: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蕉西路128号创享湾(原水岸广场)2栋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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