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15执22501、22522、22925、22963、22990、23116号
翁秀珍、廖结英、朱慧玲、江浩枫、李青连、林茂菊:
关于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翁秀珍等6人银行卡纠纷案,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翁秀珍等6人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翁秀珍等6人公告送达以下文书:
一、本院执行决定书,内容如下:决定将被执行人翁秀珍等6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二年(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本院限制消费令,内容如下:决定对被执行人翁秀珍等6人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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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经办人:李羿盟 电话:020-83007185
送达人:冯伟东 电话:020-83007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