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15民初12031号
张学军:
本院受理原告德清华睿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张学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学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德清华睿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代偿款6568.31元;二、被告张学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德清华睿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利息(以6568.31元为基数,从2022年2月2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9.25%计付);三、驳回原告德清华睿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学军承担。原告德清华睿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预交上述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张学军在履行判决义务时迳付原告德清华睿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经办人:廖活年 电话: 020-83007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