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15民初11986号之一
广州南沙和悦恒城市更新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黄毓毅与被告广州南沙和悦恒城市更新投资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15民初119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被告广州南沙和悦恒城市更新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涤除原告黄毓毅担任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理的登记(备案)手续。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州南沙和悦恒城市更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主审法官:周晓宇 电话: 020-83007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