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3323号
刘卓鑫:
本院受理的原告蒋仁生与被告刘卓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41000元货款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5902.38元(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方式:以41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4月6日为5902.38元),合计46902.38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6月17日下午15时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宋书记员 电话:020-830070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