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3762号
刘光荣:
本院受理的施祖文与刘光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修车误工费5天*400元/天,共计人民币2000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4年6月24日16:00在本院东涌法庭第二审判庭(东涌镇祥和路8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经办法官:邓小春 020-39911097
书记员:王祝珠 020-39911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