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3765号
胡小东:
本院受理的黎书铭与胡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42100元及利息(利息以1421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还清之日止);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4年6月24日14时30分在本院东涌法庭第二审判庭(东涌镇祥和路8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经办法官:邓小春 020-39911097
书记员:王祝珠 020-39911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