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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5民初3609号原告广东盛世国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符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26 11:14:57  稿件来源: 作者: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5民初3609

符光明: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盛世国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符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符光明向广东盛世国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农药货款15776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以157761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12月5日为3616.67元;2.本案诉讼费由符光明承担】、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请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6月14日下午1420,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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