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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5民初3579号原告陈楚龙诉被告田娜娜、董艾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26 11:14:18  稿件来源: 作者: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5民初3579

田娜娜、董艾荣:

本院受理原告陈楚龙诉被告田娜娜、董艾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田娜娜、董艾荣向陈楚龙支付货款111289元及利息(以111289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田娜娜、董艾荣承担陈楚龙为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田娜娜、董艾荣承担】、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请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6月14日下午1530,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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