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3491号
李方栋、周玉红:
本院受理原告张连娇诉被告李方栋、周玉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李方栋、周玉红向张连娇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4168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本金41680元,自2023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收,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 李方栋、周玉红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请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6月17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