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您所在的位置是:首页>>审判公开>>法院公告>>送达公告>>正文

(2024)粤0115民初3491号原告张连娇诉被告李方栋、周玉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26 11:10:33  稿件来源: 作者: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5民初3491

李方栋、周玉红:

本院受理原告张连娇诉被告李方栋、周玉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李方栋、周玉红向张连娇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4168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本金41680元,自2023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收,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 李方栋、周玉红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请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6月17日上午915,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