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执异87号
熊国文:
在本院执行广州市南沙区星诚建材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国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童秀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15执4554号]中,广州市南沙区星诚建材有限公司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本案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5执异8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异议人广州市南沙区星诚建材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经办人:关庆祥 电话:83007121
送达人:陈绮琴 电话:83007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