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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5执6754、6755、6756、6760、6762、6763、6764、6765、6766、6767、6768、6771、6773、6775、6777、6778、6779、6780、6782、6783号申请执行人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姝琊、李剑、杨先康、周友良、朱宝书、吴景影、吴彦杰、林瑞芬、魏秦智、黄炳强、李妍莉、张大公、谢煜明、蔡海峰、杨冬、赵丽、丁春库、王琪、何亚慧、李学银借款合同纠纷20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26 09:39:16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5执6754、6755、6756、6760、6762、6763、6764、6765、6766、6767、6768、6771、6773、6775、6777、6778、6779、6780、6782、6783号


吴姝琊、李剑、杨先康、周友良、朱宝书、吴景影、吴彦杰、林瑞芬、魏秦智、黄炳强、李妍莉、张大公、谢煜明、蔡海峰、杨冬、赵丽、丁春库、王琪、何亚慧、李学银

关于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5执6754、6755、6756、6760、6762、6763、6764、6765、6766、6767、6768、6771、6773、6775、6777、6778、6779、6780、6782、678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

本院(2024)粤0115执6754、6755、6756、6760、6762、6763、6764、6765、6766、6767、6768、6771、6773、6775、6777、6778、6779、6780、6782、678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终结(2024)粤0115执6754、6755、6756、6760、6762、6763、6764、6765、6766、6767、6768、6771、6773、6775、6777、6778、6779、6780、6782、6783号案件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经办人:李      电话:020-83007147

送达人:樊嘉仪    电话:020-83007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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