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3374号
何飞:
本院受理原告钟治花与被告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方送达,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及逾期违约金27839.58元(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3月2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以2023年10月LPR一年期3.45%计至2023年10月31日)以上合计527839.58元。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22日上午9时30分南沙法庭第二审判庭(广州市南沙区金岭北路板头路段)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黄雪珠、钟晓丽 020-3991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