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您所在的位置是:首页>>审判公开>>法院公告>>送达公告>>正文

(2024)粤0115民初3385号原告陈福全与被告陈洪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25 17:51:25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3385

陈洪章:

本院受理原告陈福全与被告陈洪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因无法向送达,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 请求确认位于广州市南沙区芦湾村052号土地上的房屋北侧东西长11.51米、南北宽5.4米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人为原告。2、 请求判令被告拆除在上述土地范围内修建的楼梯、恢复原状。3、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侵占上述范围内的土地的使用金500元/月。4、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7241430分南沙法庭第二审判庭(广州市南沙区金岭北路板头路段)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十五

 

联系人:黄雪珠、钟晓丽 020-39911202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