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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5民初3384号原告白飞与被告广州时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25 17:47:56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3384

广州时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白飞与被告广州时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送达,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3万元名誉损失费,并对暴力催收的违法行为给原告赔礼道歉判令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7231430分南沙法庭第二审判庭(广州市南沙区金岭北路板头路段)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十五

 

联系人:黄雪珠、钟晓丽 020-399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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