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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15民初7135号原告广州市红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翔承贸电子有限公司、胡荣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25 17:47:48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15民初7135号

胡荣昌

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红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翔承贸电子有限公司、胡荣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15民初7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昆山翔承贸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红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5740元;二、被告昆山翔承贸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红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即以1398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666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576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122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6227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85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三、被告胡荣昌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广州市红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65元,由原告广州市红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81元,被告昆山翔承贸电子有限公司、胡荣昌负担6784元;保全费2475元,由原告广州市红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2元,被告昆山翔承贸电子有限公司、胡荣昌负担234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佘法官    电话:020-83007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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