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91民初4301号
广州福劳薇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柳州普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福劳薇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享有编号MZ-A-119著作权的美术作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该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6月17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佘法官 电话:020-83007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