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3944号
朱福东:
本院受理原告张春明与被告朱福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18500元及利息885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3年12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1年期LPR为3.45%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5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6月17日14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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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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