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1425号
刘沁:
本院受理李杨洁与刘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15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被告刘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杨洁返还借款150000元及自2022年2月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97元,由被告刘沁承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主审法官:王健 电话:020-84683830
书记员:黄桂欢 电话:020-846838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