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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15民初9383号原告吴承科诉被告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仁之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东莞市国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熊国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上诉状

发布时间:2024-04-24 15:42:00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23)粤0115民初9383号

东莞市国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熊国文

本院受理原告吴承科诉被告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仁之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东莞市国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熊国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江苏仁之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就(2023)粤0115民初938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15民初9383号民事上状上诉人江苏仁之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请求:1、请求法院撤销(2023)粤0115民初938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江苏仁之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无需承担支付劳务费及利息的责任。2、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吴承科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年四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陈国盛、吴桂花

联系电话:020-84525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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