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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5执3219、3231、3240、3250、3305、3320、3340、3343、3344、3384、3386、3389、3405、3418、3429、3444、3449、3460、3497、3498、3500、3501、3506、3508、3510、3511、3512、3515、3516、3517号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李丽萍、赵天刚、冯春苔、刘世荣、郭传树、王海璇、马志颖、朱雄武、盛勇、胡杰、何健康、席阳、张香娥、饶顺、钱珺、魏新波、郭超、李维全、赵东涛、钟嘉宏、王仕钧、刘中华、魏克桥、李永涛、邹虎、杨灿、周斌、林小英、王方红、张晓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24 15:22:33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5执3219、3231、3240、3250、3305、3320、3340、3343、3344、3384、3386、3389、3405、3418、3429、3444、3449、3460、3497、3498、3500、3501、3506、3508、3510、3511、3512、3515、3516、3517号之二

李丽萍、赵天刚、冯春苔、刘世荣、郭传树、王海璇、马志颖、朱雄武、盛勇、胡杰、何健康、席阳、张香娥、饶顺、钱、魏新波、郭超、李维全、赵东涛、钟嘉宏、王仕钧、刘中华、魏克桥、李永涛、邹虎、杨灿、周斌、林小英、王方红、张晓燕

关于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案,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5执3219、3231、3240、3250、3305、3320、3340、3343、3344、3384、3386、3389、3405、3418、3429、3444、3449、3460、3497、3498、3500、3501、3506、3508、3510、3511、3512、3515、3516、351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终结2024)粤0115执3219、3231、3240、3250、3305、3320、3340、3343、3344、3384、3386、3389、3405、3418、3429、3444、3449、3460、3497、3498、3500、3501、3506、3508、3510、3511、3512、3515、3516、3517号案件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郑      

电话:020-83006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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