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115民初6085号
杨波:
本院受理原告陈家亮诉被告杨波、杨明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15民初60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1139324.02元给原告陈家亮。
二、被告杨明华在180000元的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赔偿的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波对本判决第一项确
定赔偿的金额中不能清偿的部分,被告杨明华在369936.28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陈家亮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7694元,由原告陈家亮承担3694元,被告杨波承担10000元,杨明华承担4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陈家亮承担1000元,被告杨波承担2500元,杨明华承担1500元。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联系人:谭海云、吴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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