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15民初1055号
黄广源:
本院受理原告李健华诉被告黄广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5民初10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广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李健华返还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黄广源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联系人:谭海云、吴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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