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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15民初11450号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4-04-24 14:29:56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115民初11450

欧胜温

   本院受理原告唐印诉被告广州飞途同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欧胜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15民初11450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欧胜温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唐印赔偿9900元;二、驳回原告唐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5元,由被告欧胜温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十日

 

 

联系人:谭海云、吴媚;

联系电话:020-8452556584943257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新兴路70 号(万顷沙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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