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您所在的位置是:首页>>审判公开>>法院公告>>送达公告>>正文

(2024)粤0191民初1273号之一原告成龙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汇亿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24 11:29:06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91民初1273号之一

广州市汇亿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成龙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汇亿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91民初1273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如下:一、原告成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汇亿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书》2024年3月7日解除;二、被告广州市汇亿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龙工程有限公司退还货款77000元和支付违约金(以未退货款为基数,从2023年5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以15400元为限);三、驳回原告成龙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10元,由原告成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3元,由被告广州市汇亿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817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主审法官:黄志伟     电话:020-84525838

送达人:麦桂仪       电话:020-84525563

 

【打印】 【关闭】